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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某与莫某、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

2021-06-12 22:53:25 admin

万某与莫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

  万某与莫某、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

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
  民 事 裁 定 书

  (2016)粤民申3328号

  再审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上诉人):万盛源,男,1998年6月10日出生,汉族,住广东省五华县。

  法定代理人:李华容(系万盛源的母亲),户籍地:广东省五华县,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。

  法定代理人:万茂玉(系万盛源的父亲),户籍地:广东省五华县,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。

  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莫某。

  法定代理人:莫矩轩(系莫某的父亲),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。

  法定代理人:丘先云(系莫某的母亲),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。

  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孙其东,男,1980年8月12日出生,汉族,住广东省中山市。

  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。住所地:广东省中山市东区。

  法定代表人:邓俊杰,该公司经理。

  再审申请人万盛源因与被申请人莫某、孙其东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(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中山公司)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(下称二审判决)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  万盛源申请再审称,一、二审法院错误采信了莫某未向法庭提交治疗明细处方的“治疗费”,随意支持了莫某关于采用韩国进口DIO高档种植系统的主张,导致了莫某的医疗费用畸高。事实上,莫某的医疗费用已经由医院门诊统筹报销了大部分数额,而类似伤害的种植牙修复,在珠海市的普遍价格仅在300元至700元之间,莫某提交的由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(珠海)医院出具的《疾病证明书》却明确采用进口高档医疗措施,明显与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九条规定的“必要的康复费”和“适当的整容费”相悖。为维护万盛源的合法权益,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,改判二审判决第二项。

  本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莫某主张的医疗费用5229.7元和后续牙齿修复治疗费用35000元应否得以支持。

  关于医疗费的问题。莫某提供的医院收费票据5229.7元与病历记录相互印证,万盛源虽对此不予确认,但对于异议部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,故一、二审法院认定莫某的医疗费为5229.7元并无不当。

  关于后续牙齿修复治疗费的问题。莫某因涉案事故造成牙齿断裂伤,其在18岁后行种植牙修复符合客观需要,而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于2014年8月24日出具的《疾病证明书》已明确莫某成年后后续牙齿修复费用为35000元,一、二审法院对于莫某的后续治疗费与医疗费一并支持,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九条第二款“医疗费的赔偿数额,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、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,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。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,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。”之规定,万盛源主张一、二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依据不足。

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裁定如下:

  驳回万盛源的再审申请。

  审判长  洪望强

  审判员  闵 睿

  审判员  秦 旺

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

  书记员  田 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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